肇事伤害赔偿,法院可以扣划受害人捐款?
2020-11-02 23:47:49
  • 0
  • 0
  • 1
  • 0

肇事伤害赔偿,法院可以扣划受害人捐款?

  文/维扬卧龙

  4岁女童小雨(化名)被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邻居砍成重伤。事发后,女童被送往医院治疗,除医保报销外,住院及门诊治疗费花费10万余元。同时,女童家人通过网络平台及当地政府等获得各项捐助16万余元。事后,女童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对于女童方索赔的10万余元医疗费,法院未予支持。(红星新闻)

  两年前4岁大的小雨姑娘被精神病邻居刀砍,医院诊断为重型脑伤,右侧枕叶、右侧小脑及左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枕骨骨折,右侧面部、颈项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耳部、枕部挫擦伤,枕部头皮血肿,吸入性肺炎,外伤性脑梗死。虽经辗转多次住院治疗,仍落下颅脑损伤后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属十级伤残。这么严重的后果,一生阴影的小姑娘和她的家人,却无法为女孩讨一点点公道。因为那个邻居有精神病证明!

  在咱们这个特色的法制国家,持有精神病证明那就是有了御赐免死金牌,或者说比那个黑暗的封建旧社会免死金牌还管用,连牢都不用坐的!公道自 在人心,善良的民众悄悄地给女孩一家捐点钱,帮小姑娘付住院治疗费,砍人的精神病家属只在最初支付过40200元后,就再也没有支付过,女孩家庭不富裕,两年时间给女孩看病的10多万元是社会公众和她们家的积蓄支持的。女孩好转后,向法院主张包括精神损失在内共计18万赔偿金,居然法院还要扣下社会公众的捐款10余万!

  法院认为,网络平台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会性和针对性,捐款足以弥补女童方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女童方不能重复主张,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这是最让笔者看不懂的判决!小姑娘家人向社会求助,是给自己孩子筹集治疗费,而不是给凶手筹集赔偿金!社会公众捐款是社会公众的意愿,公众是同情小姑娘伤情,可怜这孩子给她的钱,可不是给凶手的钱!法院凭什么替公众作主,认为公众是把这钱给肇事凶手的?

  法院认为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这更是狗屁不通!翻遍我国的各大法律,都没有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一说。如果法院这个说法成立,那要多少人得吃官司?引发社会同情的受害案,很有可能收到的捐款就超过其损失,法院是不是都要责令那些接受捐款方把超过损失的捐款全都吐出来上交国家?

  笔者认为,虽然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是有边界不是可以任意裁量解释的。法院的判决就是社会价值观的风向标,其最基础的天平应该是通过判决惩恶扬善,而不是标新立异!法院判决是一件严肃的事,不是吸引眼球的行为艺术,更不是用来打免费广告博出名的工具!再次表明笔者观点,笔者认为这个判决理由是荒谬可笑的!

  退一万步,假使肇事的精神病家经济也不好,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这18万元,那也不是可以随便扣除社会公众捐款的理由!强制执行有困难和该怎么判是两码事,法院不能为了自己省事,就可以用公权再伤害小姑娘一次!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